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,每年的“3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更是强化了这一意识。对于临期商品,特别是临期食品,我国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确的要求:商家必须对临期食品作出醒目、明确的告知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
首先,从法律依据来看。《食品安全法》虽然未直接定义“临期食品”,但在食品销售环节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并对库存食品进行定期检查,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同时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将临期食品混同于正常食品出售,无疑是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,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因此,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如原国家工商总局的《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等,都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临期食品时,要在显著位置标示,或将临期食品集中陈列、统一促销。
具体告知方式上,商家常见的做法有:设立“临期食品专区”或“临期食品销售区”,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在一个货架上,并在该区域上方或旁边悬挂、张贴“临期食品,请在保质期内食用”等醒目提示语。在未设立专区的情况下,商家应在每件临期食品的价签或包装上加贴“临期”字样的标签,标明剩余保质期限。一些线上平台也会在商品标题、详情页或结算页提示该商品为临期商品。
为什么要强调“明确告知”?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,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。临期食品的价格较低,其促销本质是一种双赢的商业行为:商家快速回笼资金、减少报损,消费者享受价格优惠。但如果没有充分告知,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临期食品,可能会因为储存不当或食用不及时,导致食用时已经过期,进而产生安全风险和消费纠纷。这种纠纷,无论是对消费者,还是对商家的信誉,都是不利的。
在每年的315期间,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会加大对临期食品销售情况的检查力度,对未按规定标示临期商品、以次充好、篡改日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作为消费者,在购物时如果发现商家有隐瞒临期信息的行为,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质疑,或向有关部门投诉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